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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設計地震力之比較若以等級一、二時(法規要求之最低標準)為1,則等級三為1.12倍,等級四為1.36倍。: 目前規範計算設計地震力時尚有一因素為用途係數I,其將提高設計地震力之倍數。而住宅之用途係數為1.0。 對於第一、二類建築,地震災害發生後能維持機能之重要建築物,如中央及地方政府辦公室、教學醫院、中小學校舍、儲存危險物品之建物等,I=1.5。其提昇之地震力高於目前之最高等級四(1.36倍)。 對於第三類建築,供公衆使用建築物,如活動中心、圖書館、美術館、醫院、百貨公司、電影院、車站等,I=1.25。其提昇之設計地震力高於目前之等級三(1.12倍) 提昇性能等級所增加之建造費用,難以量化。並非地震力提昇1.2倍則造價提昇2成。兩者非為線性關係。說明時反倒是根據上述的比喻,如提昇至等級三時,其實比建造百貨公司等公共建築所增加費用更少…等。 以往結構設計常遷就已成型的建築物型態,僅就各結構物構材強度超過所要求設計力導致之應力(一次設計),即為設計完成。 要提昇性能等級之較佳方法為,業主於設計初期即可與結構設計者溝通,確定結構物之性能等級,必要時修正結構系統。 結構設計者,爲確保達到所要求之性能,除一次設計外,必須再慎重檢討整體結構內之各構材性能之一致性(以Pushover等彈塑性分析去檢討),不會因局部破壞而影響全建物之性能(二次設計)。